企业培训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有多重要?不要免费为别人培养人才
法律顾问回复
企业出资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期待着与员工共同进步,为此签订服务期协议,然往往员工因为各种原因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此时企业主张员工依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才发现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只有培训费,而且还是按照服务期比例计算,根本无法弥补企业培养该员工的付出。
那应当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保障公司利益呢?
案 例
李某在医院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医院赔偿培训费,标准为:按医院进修合同书约定条款执行并赔偿培训费5倍。
2012年2月29日,医院选派李某到省人民医院进修学习,双方于同日签订进修《合同书》一份,约定四年内不得调离本院,否则扣除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及进修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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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李某向医院提出工作调动申请,某医院于2016年8月9日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书》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李某支付了违约金,离职后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回多收取的违约金。
裁判分析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按本院‘进修合同书’约定条款执行并赔偿培训费5倍”和进修《合同书》约定的“进修后四年内不得调离本院否则扣除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及进修期间待遇)”,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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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规定。
因此,医院为李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李某违反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医院要求李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应对措施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提供专项培训后,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员工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对于该违约金的约定,企业把握三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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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一般包括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为避免产生争议,可以事先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其范围。
其二:员工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三: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与培训费用挂钩,工资性质上并不属于培训费用,除非双方协议另有约定,否则要求返还培训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支持该观点。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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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